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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蔡巧与端传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巧,端传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616号原告蔡巧。委托代理人陈伟,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端传钱。委托代理人董雨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巧与被告端传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韵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