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波与唐中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波,唐中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260号申请人肖波,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唐中莲,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肖波与被申请人唐中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波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权利人为唐中莲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证2013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对肖波提供的保全担保物,重庆××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C××号大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保全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保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起诉,申请人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确定的期限在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财产保全手续,逾期未办理继续财产保全手续,而导致该财产保全效力消灭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义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