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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董瑞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董瑞。委托代理人樊志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原告董瑞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瑞的委托代理人樊志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瑞诉称,原、被告是亲属关系。2006年,被告因为做白酒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后来经过原告数次催要,被告陆续还了部分欠款,但是仍然有七万元欠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数次要求还款,但是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2015年5月18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时,被告只是重新出具欠条,而不还款。无奈,原告只能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000元整并且承担延期还款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亲属关系。2006年,被告张强因为做白酒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董瑞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5月18日,被告张强给原告董瑞出具欠款6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拖欠不还。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整及延期还款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董瑞举证的被告张强给原告董瑞出具的借款60000元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证实了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瑞持有被告张强给其出具的借款60000元的欠条,向被告张强主张债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强应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董瑞要求被告张强支付延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董瑞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董瑞人民币60000元。二、驳回原告董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东升审 判 员  吕 品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