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