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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