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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云红与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红,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35号原告姚云红,男,1974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肖家湾5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455-2。法定代表人洪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生华,男,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云红与被告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姚云红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云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姚云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云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