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庆,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庆,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一委5组。被执行人: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大路1525号法定代表人:幺会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庆与被执行人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2013)榆民初字第3116、1924、21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