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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赵某。被告:朱某甲,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九分监一监区服刑。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祖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被告又因犯盗窃爆炸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乙由被告抚养成人;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甲答辩称,双方结婚10多年来,夫妻感情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由嵊州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和户主为赵某的户口簿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夫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女儿朱某乙;目前双方虽有不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中有生活琐事烦扰亦是常情,只要双方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各自反省自己的不足和缺点,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体谅,多包容,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信能够消除目前的矛盾,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也为有利于被告在监狱能安心接受改造,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