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陈芬与王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陈芬,王锦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林陈芬,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锦茂,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陈芬诉被告王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陈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陈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林陈芬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