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浈法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俊伟申请被执行人谢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林俊伟,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勇名下位于浈江区南郊九公里四村生活区36幢601号(产权证号:000061**)的房产予以查封,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燕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