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静与马晶晶、张蓉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马晶晶,张蓉,张长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476-1号原告胡静,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金鑫、冯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晶晶,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马军、马秀丽,系马晶晶父、母。被告张蓉,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长芳,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梁虎,住址同上。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静诉被告马晶晶、张蓉、张长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