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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7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续武与侯小军、何稳稳、米亚磊、张倩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续武,侯小军、何稳稳、米亚磊、张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722-8号申请执行人董续武。被执行人侯小军、何稳稳、米亚磊、张倩倩。申请执行人董续武与被执行人胡某甲、李某甲、陈某、高某、胡某乙、李某乙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城证经字第15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张倩倩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