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7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续武与侯小军、何稳稳、米亚磊、张倩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续武,侯小军、何稳稳、米亚磊、张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722-8号申请执行人董续武。被执行人侯小军、何稳稳、米亚磊、张倩倩。申请执行人董续武与被执行人胡某甲、李某甲、陈某、高某、胡某乙、李某乙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城证经字第15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张倩倩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