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甲(2014)横民初字第018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被执行人刘某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2015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70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