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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丁芳玲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77-1号申请执行人丁芳玲。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淡军武。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段富平。申请执行人丁芳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丁芳玲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2311.2元,其中案款2261.2元,本院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2261.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丁芳玲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