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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浩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孝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金浩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金浩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芹,经理。被执行人李孝,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浩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