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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诉前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鹏诉张勇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张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诉前字第00142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杨园行政村杨园自然村。被告:张勇,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调解原告张鹏诉被告张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缴。审判员  张效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