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诉前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鹏诉张勇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张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诉前字第00142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杨园行政村杨园自然村。被告:张勇,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调解原告张鹏诉被告张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缴。审判员 张效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