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德华、占建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楚王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被执行人杨德华。被执行人占建玲。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杨德华、占建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杨德华、占建玲系夫妻,杨德华为农���户口,占建玲为非农户口。双方婚后于2001年1月14日生育一子。2010年9月26日,被执行人杨德华、占建玲在未取得生育计划的情况下生育一女。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此立案调查后认定:杨德华、占建玲于2010年9月26日生育一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生育行为。2015年3月24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云卫计征字(2015)第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杨德华、占建玲征收社会抚养费35928元。同时,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杨德华、占建玲送达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杨德华、占建玲相关权利。杨德华、占建玲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26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催告杨德华、占建玲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杨德华、占建玲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卫计征字(2015)第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景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