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向正芳与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正芳,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向正芳,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9695-6),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81号。法定代表人覃继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向正芳与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