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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6)保执64号杨德林与史桂升、刘小娜、邦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林,史桂升,刘小娜,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76-1号原告杨德林。被告史桂升。被告刘小娜。被告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帮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8-103号。负责人史桂升,帮农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林与被告史桂升、刘小娜、帮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小娜名下位于绿地中央广场第4幢1单元404号的房产1套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皮海虹以其名下位于樊城区大庆东路36号9幢3单元6层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83**号、建筑面积为163.67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小娜购买的绿地中央广场第4幢1单元404号的房屋(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45.07平方米)。二、查封担保人皮海虹名下位于樊城区大庆东路36号9幢3单元6层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83**号、建筑面积为163.6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苏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