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寒与陈松、周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寒,陈松,周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88号原告:金寒。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陈松。被告:周巧。原告金寒为与被告陈松、周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陈松、周巧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13年1月3日起,100万元自2013年1月1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陈松、周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7月起,被告陈松、周巧向原告借款多次,经结算,被告陈松于2013年1月3日、1月1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200万元、100万元,月息均按6%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松未还款。另查明,被告陈松、周巧于200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松、周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寒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13年1月3日起、100万元自2013年1月1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0元,由被告陈松、周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升红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金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