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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长财与刘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财,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财,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刘瑞,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张长财与被执行人刘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长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瑞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长财沙石料款7860.00元、本案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4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50.00元,以上合计8360.00元。但被执行人刘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瑞名下银行存款8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荣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