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陈大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陈大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大闯,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英与被执行人陈大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2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丽文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