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吉满成与东莞吉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吉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吉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8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吉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石鼓工业区,注册号为企独粤莞总字第008117号。法定代表人:吴村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秀霞,台湾地区居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侠,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满成,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梁庄行政村梁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2********。委托代理人:黄德年,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吉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吉满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吉满成和吉泰公司是生意来往的朋友,2013年12月19日,吉泰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吉满成借款50000元,并向吉满成出具了借据。后吉满成多次向吉泰公司催收该笔借款,但吉泰公司一直借故拖延。截止至起诉之日,吉泰公司仍拖欠吉满成借款本金50000元。吉满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吉泰公司立即向吉满成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吉泰公司承担。吉泰公司答辩称:一、2013年12月19日,因吉泰公司员工工资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吉满成主动提出借款给吉泰公司,取现50000元交付詹秀霞后并要求詹秀霞写一张借据给吉满成。二、詹秀霞于2014年1月3日收到台湾汇入款后,于2014年1月5日通知吉满成前来取款,在吉泰公司的会议室中,詹秀霞在公司会计胡某的陪同下将现金50000元交还给吉满成,并要求吉满成将借据归还,但吉满成称借据被其老婆洗衣服时洗掉了,吉泰公司没有怀疑,将现金归还吉满成。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因吉泰公司资金需要,吉满成向吉泰公司出借款项50000元,当日吉泰公司出具了加盖其公章的借据,在该借据中,并未载明借款期间及利息。吉泰公司主张上述借款50000元其已在2014年1月5日归还吉满成。吉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页财务账本、一份契结书。财务账本中记载2014年1月5日向吉满成还款50000元,契结书中有其员工胡某、张某、陈则贤的签名,在该契结书中,上述人员称詹秀霞电话通知吉满成前来取款,2014年下午两点左右在吉泰公司会议室里詹秀霞将借款归还给吉满成,吉满成称借据被其老婆洗衣服洗掉了。一审庭审中,吉泰公司称上述证人可出庭作证,一审法院要求吉泰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证人相关信息,逾期不提交则视为放弃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但吉泰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吉满成提交的借据,吉泰公司提交的财务账册、契结书,以及一审的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证。一审法院认为:吉满成于2013年12月19日向吉泰公司出借款项5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应依法予以确认。吉泰公司主张已在2014年1月5日将借款50000元归还给吉满成,但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财务账册及员工签字的契结书为证,但该财务账册为吉泰公司单方制作,证明力较低,而其员工签字的契结书性质为书面证言,在签字员工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该书面证言的证明力亦较低。另一方面,按照吉泰公司陈述,吉泰公司归还借款时詹秀霞与吉泰公司会计在场,吉满成称借据被其老婆洗衣服洗掉,在此情况下,吉泰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吉满成出具收据,但吉泰公司员工詹秀霞与吉泰公司会计并未要求吉满成出具收据,亦有违常理。因此,吉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吉满成归还借款50000元。吉满成诉请吉泰公司归还借款5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后的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吉泰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吉满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8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吉泰公司负担。吉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吉泰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吉满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吉满成出具了借据,但该款已于2014年1月5日由詹秀霞在公司会计胡某的陪同下,在吉泰公司的会议室以现金支付的方工还给了吉满成。吉满成之所以还持有当时的借据,是因为吉泰公司向其索要借据时,吉满成慌称借据被其老婆洗衣服洗掉了,并称不会再向吉泰公司要第二次款。吉泰公司对此没有怀疑,同时,也因吉泰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要求吉满成出具收据,而恰恰是因为吉满成的不诚信,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事实上吉泰公司已还清了该借款。二、一审中,吉泰公司已向法庭提交了其2014年1月收入支出账册和契结书等证据证明其还款的事实。账册中的记载及契结书中的内容均可证明吉泰公司已还款的事实。三、在一审开庭后,吉泰公司已在指定期限限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书》,只是当时没有要求接收人签收。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吉泰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错误。吉泰公司没有放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吉满成口头答辩称:吉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借款并未归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吉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吉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对吉满成进行测谎的申请。关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因吉泰公司主张该部分证人了解还款的过程,对查明案件实清有实质性的影响,故本院经合议庭讨论研究,予以准许。至于测谎申请,因吉满成不同意,故对吉泰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证人胡某、张某二审亲自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并向本院当庭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其所陈述的是事实,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审庭审中,证人胡某称:其为吉泰公司的会计,清楚还款的过程。吉泰公司的老板娘(詹秀霞)是在她在场的情况下打电话通知吉满成过来拿50000元借款。而吉满成于当天下午2点左右就过来了。老板娘向吉满成交还50000元时,她也在场,当时是用黑胶袋包着钱,还钱的地点在会议室。证人张某称:其为吉泰公司的出货发货员工。他认识吉满成。吉满成是送废料的。2014年1月5日,他见过吉满成到吉泰公司,并看到老板娘拿着黑色袋子交给吉满城,当时他们在一楼会议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吉满成于2013年12月19日向吉泰公司出借款项5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只是对是否已还款问题各执一词。吉满成主张吉泰公司未还款。而吉泰公司则主张其已于2014年1月5日向吉满成还清了案涉款项。故本案的审理焦点应为吉泰公司是否已还款。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虽然吉泰公司还款后未要求吉满成出具收据,确有违反一般常理之嫌,但考虑到吉泰公司与吉满成原来存在生意往来,且吉泰公司指出,当时吉满成称借据被其老婆洗衣服洗掉才没有收回借据,在基于信赖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吉泰公司的解释也有合理的部分。第二,从证据上分析,虽然吉泰公司一审提交了2014年1月收入支出账为单方制作材料,且一审中在契结书(其内容为证明詹秀霞已向吉满成还清的案涉借款)上签名的人员并没有到庭陈述事实的经过。但结合二审期间证人胡某出庭证实,案涉借款已在其见证下由吉泰公司的詹秀霞以现金方式还付。证人张某也出庭证实,还款当天,他见到吉满成来过吉泰公司且詹秀霞有向吉满成交付一黑色胶带。故综合前述情况,基于詹秀霞、胡某、张某三人的陈述能基本相互印证还款的过程,也能与吉泰公司出具的2014年1月收入支出账对应,本院认为吉泰公司的主张更具有可信性,应认定吉泰公司已向吉满成还清案涉款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吉泰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吉满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25元(已由吉满成预交),二审受理费1050元(已由东莞吉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预交),均由吉满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丽莉审判员 郭婧儿审判员 何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淑霞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8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