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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行申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素琴,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闽行申字第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琴,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华莲路。法定代表人郑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普胜,男,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俊龙,男,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李素琴因诉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素琴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不是合法、适格的行政处罚主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有处罚权的依据。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提供的训诫书是虚假、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诉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提前处罚告知,违法剥夺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既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自相矛盾。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新(西陂)行罚决字(2013)03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提交意见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行政处罚主体。2.李素琴于2013年11月7日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有李素琴本人询问笔录和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训诫书等证据证实。3.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李素琴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4.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违法行为虽发生在北京市,但由于申请人居住在龙岩市新罗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具有合法的权源依据,是适格的主体。经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作出的(2013)第201311070388号《训诫书》,有承办民警的签名并盖有公章,真实合法,可以证实申请人于2013年11月7日到北京天安门区域非正常上访。《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虽无申请人签名,但两位办案民警在该笔录上作了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备注说明,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已进行处罚前的告知。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反程序、没有提前进行处罚告知、违法剥夺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的非正常上访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素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素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德南吴美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