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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尚书田与东营市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书田,东营市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59号申请执行人尚书田。被执行人东营市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金融港A座10楼。。法定代表人杨敦宝,执行董事。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分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汀罗镇集贸市场西首。。负责人火厚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书田与被告东营市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1377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