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成与王建红、唐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王建红,唐云龙,张国明,唐云恒,白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608号原告赵成,男,汉族,1977年9月4日,住所地九台市。被告王建红,女,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唐云龙,男,汉族,1977年7月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张国明,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唐云恒,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白雪,女,汉族,1991年1月2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唐云龙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