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9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嘉善容大矿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玉龙,郑怡,包胜镀,徐陈丝,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嘉善容大矿山电器有限公司,嘉善晨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95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玉龙,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怡,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包胜镀,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徐陈丝,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玉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嘉善容大矿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徐玉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嘉善晨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徐小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玉龙、郑怡、徐陈丝、包胜镀、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嘉善容大矿山电器有限公司、嘉善晨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玉龙、郑怡、徐陈丝、包胜镀、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嘉善容大矿山电器有限公司、嘉善晨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011,4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2,51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玉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033,91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怡、徐陈丝、包胜镀、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嘉善容大矿山电器有限公司、嘉善晨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2,51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