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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贺博华,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孟媛,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幸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博华、被告范成成及委托代理人孟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二、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存在。2015年8月原、被告分居生活,分居时间较短,达不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四、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说的不是事实,因为我和原告都是再婚,婚前经过慎重的考虑后,在没有别的顾虑后,有了一定的感情才决定的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因此,达不到离婚的条件。判决结果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双方为生活琐事有过争吵,但属夫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考虑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今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只要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勤于沟通,妥善处理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希望,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