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珍利、姜卿常、董文松、朱琪与曲知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利,姜卿常,董文松,朱琪,曲知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531号原告王珍利原告姜卿常原告董文松原告朱琪被告曲知群本院受理原告王珍利等与被告曲知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曲知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搬到城阳区居住。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案涉土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本案应由崂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曲知群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曲知群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