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谈某某。被告孙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谈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审判员 桑海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