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小兰与高强、韩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兰,高强,韩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兰,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强,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韩艳玲,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孙小兰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强、韩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强、韩艳玲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小兰借款本金96.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强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BQ8**的丰田汉兰达小轿车一辆及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恒电家苑5单元1202号房屋一套用以抵偿所欠申请人全部债务;二、由被执行人当庭将该车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三、本案受理费6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21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