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支行与何述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支行,何述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支行,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建洪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6940-8。被执行人何述猛,男,生于1968年8月29日,汉族,住古蔺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古蔺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述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述猛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支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限责任公司古蔺县支行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古蔺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