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103号彭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春,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蘅桉,桃江县邱浮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高某某案外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述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