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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学登、陆柳英与郑忠、张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张学登,住建瓯市。原告陆柳英,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游富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忠,住建瓯市。被告张子光,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登、陆柳英与被告郑忠、张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登、陆柳英以需另行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登、陆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张学登、陆柳英共同负担。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