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学登、陆柳英与郑忠、张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张学登,住建瓯市。原告陆柳英,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游富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忠,住建瓯市。被告张子光,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登、陆柳英与被告郑忠、张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登、陆柳英以需另行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登、陆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张学登、陆柳英共同负担。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