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39号原告: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晓联,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审理的案件,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于2015年1月6日作出房屋一套。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予以冻结。并继续以案外人王晓萤房屋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王晓萤所有的位于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