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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39号原告: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晓联,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审理的案件,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于2015年1月6日作出房屋一套。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予以冻结。并继续以案外人王晓萤房屋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王晓萤所有的位于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