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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即执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付培涛与韩兴、纪新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培涛,韩兴,纪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即执字第3029号申请执行人付培涛。被执行人韩兴,即墨市科兴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纪新德,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培涛与被执行人韩兴、纪新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3)即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