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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先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52号罪犯陈先勇。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4)张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先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先勇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71.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9.9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4分;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在黑板报及《育德报》刊稿共38篇累计获奖励分4.6分;2013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2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11次获奖励分共25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该犯已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先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先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先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