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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利平与潘龙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张利平。被告潘龙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招银大厦518号27楼。负责人: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平诉被告潘龙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平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是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武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