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等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系榆树市土桥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房管员,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乙,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中旬至2012年末,榆树市土桥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房管员高某甲利用负责办理本村危房改造工作业务之机,伙同本村村民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采取制作虚假档案的手段,并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四万五千元,案发后此款上缴。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榆树市土桥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房管员高某甲利用负责办理本村危房改造工作职务之便,伙同本村村民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采取制作虚假档案的手段,共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45000元,其中高某乙套取人民币15000元、曹某某套取人民币15000元、李某甲套取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已将此款上缴,四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检察机关于2015年7月7日决定对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四被告人主动到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2.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专用凭证及存款明细帐证实,三农户支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情况。3.关于退还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请示及收款凭证证实,三农户涉及的补贴款已经退还给榆树市住建局危改办及土桥镇财政所代收涉案补贴款。4.土桥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责任书及会议记录证实,土桥镇双羊村危房改造工作由高某甲负责。5.土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款明细表证实,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情况。6.土桥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高某甲在2012年度任土桥镇双阳村村委会委员、房管员职务。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均无前科劣迹。8.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三被告人危房改造档案。9.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在危房改造工作过程当中的具体规定。(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从2005年7月份到土桥镇做副镇长一直到2014年年末。从2005年7月份到2011年12月份,我负责土桥镇政府的后勤工作和三个街道,从2011年12月份至2014年年末,我原有分工不变,分管上又增加了土地和城建工作。2012年我们土桥镇双羊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负责人是书记李某乙,具体业务人员是高某甲。土桥镇双羊村有三户户名分别叫高某乙、张云洲、曹某某的伪造档案骗取危房补贴款45000元这事我不清楚,就是现在检察机关找我我才知道。我身体不好,平时很少下乡,危房改造的工作都委托给各村直接负责了,而且我跟他们也说过出了问题由他们自己承担,所以这几户出现问题我确实不清楚。2.证人杨某某证言,其系榆树市土桥镇乡建管理规划员助理,负责乡镇建设规划管理,同时负责土桥镇十四户片区的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我们土桥镇双羊村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负责人是书记李某乙,具体业务人员是会计高某甲。我们主管镇长是刘某某。土桥镇双羊村有三户分别是高某乙、张云洲、曹某某名伪造档案骗取危房补贴款45000元这事我不清楚,是检察机关找我,我才知道的。我身体不好平时很少下乡,危房改造的工作都委托给各村直接负责了,而且我跟他们也说过出了问题由他们自己承担,所以这三户出现问题我确实不清楚,别人是否清楚这事我不知道。在我负责的片区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我也不太清楚。3.证人李某乙证言,我从2010年至现在任土桥镇双羊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我们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也就是我,具体业务工作人员是高某甲,最后我负责把关。2012年我们双羊村危房改造的大约有13户左右。检察机关调查的2012年我们村有三户分别是高某乙、张云洲、曹某某违反危房改造政策的情况我不清楚,因为我把危房改造工作都委托给高某甲了,由他负责危房改造的一切工作。危房改造档案审批表上的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李某乙”三个字应该是高某甲签的,因为我把工作都委托给他了。上级机关是否进行过踏查和验收我不清楚,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我没有什么违规的行为,在我任职双羊村书记期间我没有其他的经济问题。(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我是2010年7月份至2013年7月份到村里做村委会委员,2013年到现在做双羊村会计,2012年兼职村里的房管员。在2012年我任职期间,我们村的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是李某乙,他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副书记是黄清年,治保主任是高中兴,会计是赵传奇,妇女主任是高小红,房管员是我。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李某乙,我是具体业务人员,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但是我们书记李某乙把所有的权利都交给我了,包括农户的申请、审查,最后在审批表上签字都由我负责,我们李书记什么也不管。危房改造方面我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先是农户提出申请,到我这里由本人写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我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就把这些东西复印,然后我找我乡里专门照相的人到农户家实地拍照,同时填写“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把这些东西装档。同时由申请人跟土桥镇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书记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镇里,镇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2012年我们双羊村大约有13户危房改造。在2012年大约中旬的时候,我们土桥镇开始办理危房改造,在这过程当中,我们双羊村9组的李某甲(张云洲的妻子)、5组的高某乙、14组的曹某某,这三户跟我个人关系特别好,另外这三户家庭特别困难,我就想帮助他们解决点实际困难,所以我就分别找到他们,跟他们分别说“现在咱们村正在进行危房改造呢,房屋翻建一户给15000元,你们生活都挺困难,咱们个人关系也特别好,我帮你们申请危房翻建,你们也不用建房,每户就能得15000元,这能帮助你们改善一下生活条件,我也算做点好事,反正也是国家拿钱”,他们很高兴的就同意了,并且表示非常感谢,并问我手续应该怎么办,我就简单的把房屋改造的过程跟他们说了一便,着重提到得需要房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以及房照,他们问这东西咋整,我说你们自己去想办法,整个假的,到时候交给我你们就不用管了。后来他们分别向我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资料和他们自己提供的假的房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和假房照,之后他们的手续都是我亲自做的,包括农户的申请书、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都是我代签的,房屋改造审批表上面我们书记的签名“李某乙”三个字都是我代签的。大约在2012年的年末补贴款下来了。我伙同高某乙、李某甲、曹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这事是我提出来的。因为这三户生活条件不好,而且和我的个人关系都不错,所以我出于帮助他们解决点实际困难,我就主动提出给他们办理补贴这事了。(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曹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附近件2-15房照),这些都是曹某某自己做的假照片,在哪做的我不知道,房照也是假的。(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高某乙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附近件2-15房照),这些都是高某乙自己做的假照片,在哪做的我不知道,房照也是假的。(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张云洲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附近件2-15房照),这些都是李某甲自己做的假照片,在哪做的我不知道,房照也是假的。我们书记李某乙不知道我伙同李某甲、高某乙、曹某某造假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的事。我们镇里也没人知道。上级有关单位没对我们村的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过踏查和验收,都是以我们村里报的为主了。我帮助李某甲、高某乙、曹某某造假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我没得到什么好处,我就是出于感情不错帮忙,因为他们几家生活实在太困难了。2.被告人高某乙供述,2012年我们土桥镇双羊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负责人是高某甲。在2012年的中旬,有一次我们村房管员高某甲找到我跟我说,现在村里正搞危房改造呢,盖房子国家给15000元补贴,想借这个机会给我家整俩钱花,也不用我盖房子,因为我和高某甲平时关系处的非常好,我家就我和我老伴两个人,我俩身体都不好,都有冠心病,生活很困难,我一听这事非常高兴,我问他咋整,高某甲说你把你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我就行了,你自己找个复印社把房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以及房照做个假的交给我就行了,我给你做个假档案,其他的就不用你管了。事后我把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交给了高某甲,连同我在榆树街里一个复印社做的假照片、假房照也都交给了高某甲,具体他咋办的我就不知道了。大约在2013年的春节前补贴款15000元下来了。我伙同高某甲共同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这事是高某甲先提出来的,因为我两家关系特别好,我家生活特别困难,出于好心他就帮助我办理补贴这事了。(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高某乙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附近件2-15房照),这些都是我自己做的假照片,在哪做的我记不清了,房照也是假的。我爱人赵淑英不知道我做假套取危房改造补贴的事。我家没盖过房子,房屋补贴款我得到了,这钱都用于家人看病和生活用了。高某甲帮我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我没给他什么好处。3.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供述,关于高某甲提出为二人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及提供虚假材料的过程与被告人高某乙供述的内容一致。上述证据,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办理本村危房改造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采取制作虚假危房改造档案的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乙、曹某某、李某甲已将赃款退还,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贪污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高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上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