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季金荣与杨库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40-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季金荣,女,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杨库全,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季金荣与被执行人杨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季金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号为(2015)来执字第00440号执行案件。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库全于2015年6月24日给付申请人季金荣10000元,同年12月30日付4万元,月利息2%。如第一期1万元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对全部债务5万元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强制执行申请,只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0000元及诉讼费579元。同年7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库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库全的银行存款50579元,申请人表示放弃利息部分的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一终字第0099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