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27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屈海展,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屈海展,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2008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26日,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张容嘉。××××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张铂昂。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双方经亲朋好友多次调解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张容嘉、婚生子张铂昂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离婚对双方和小孩成长都不好。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26日,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婚生长女张容嘉。××××年××月××日,婚生长子张铂昂。近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后,原告离家外出,现两个小孩均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以上事实,由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有两个孩子,两人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为家庭事务生气,如夫妻双方在平时生活中能互相关心,互相体谅,互相忠实,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任某请求解除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任某请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