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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与冯景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冯景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290号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负责人屈全聪,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旺,阆中市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景龙。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