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谢某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陆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