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法定代表人鲁福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壮,天津市宁河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宇。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宇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凤晖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