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与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李正林,周玉娟,王家进,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106号。负责人翟东生,行长。被执行人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家进。被执行人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荷花池小区118幢4楼。法定代表人陈明骏,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广陵区杭集镇牙刷城。法定代表人李正林。被执行人李正林。被执行人周玉娟。被执行人王家进。被执行人李立新。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李正林、周玉娟、王家进、李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