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通民初第1188号原告:周某甲(周某甲),女,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农村居民,四川省夹江县人,住五通桥区蔡金镇。被告:章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农村居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五通桥区蔡金镇。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在江苏打工时认识并恋爱,因原告特殊的家庭环境,原告没有进行慎重考虑就在对被告不了解的情况下接受了被告的追求,后于2000年5月26日在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当时原告使用的名字是周某甲,婚后于2001年1月2日生育一子章某乙,现年14岁,在蔡金镇初级中学就读初三。后来将户籍迁移到五通桥区上户时,公安机关将原告名字更改为现名周某甲。原被告在结婚初期,被告即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一些家庭琐事无端打骂原告,被告几次将原告掀到家门口的鱼塘中,原告另有一次被逼从原告家门口的高坎下跳下。原告身体属于易怀孕体质,生育儿子后几次怀孕,每次怀孕后,被告就发脾气,找借口给原告扯筋,有一次原告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告诉被告说怀孕了,被告找借口打儿子,原告阻拦,被告一脚踹在原告小腹部,让原告疼痛难忍。原被告每次扯筋,被告母亲总要掺和,帮着被告指责辱骂原告,从来没有将原告当着亲人来对待过。儿子身体有病,也是指责原告,说儿子的病是从娘胎里带来的,声称要原告全权负责。2008年原被告建房,当时只有1万元存款,被告父母即逼着原被告另立门户,结果在没有得到被告家庭丝毫支持的情况下,原告出面从亲友处借款5万余元,将住房修建成功。现在该外借款己经由原告打工收入偿还完毕。被告在煤矿打工,也没有将收入交给原告用于家庭生活。多年的夫妻生活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所有原被告的亲友都从劝原被告和好到反过来劝原告早日离婚,与被告划清界限,都认为除了离婚别无他法。因此,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妥善处理儿子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中住房花木果树的分割问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章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其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承担一半;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五通桥区蔡金镇瓢儿井村1组的农村住宅200平米、代耕承包地上种植花木果树。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认识、恋爱,2000年5月26日,双方在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使用的名字是周某甲),2001年1月2日,原告生育一子章某乙,现年14岁,现在蔡金镇初级中学就读初三。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偶为生活琐事扯筋,夫妻关系一度不好。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夫妻关系一度不好,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员 余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书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