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韩发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韩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孙晖,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韩发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发明(2013)坊黄商初字第343号债权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21300.7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坊黄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