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正国与戴九林、柯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22-7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国,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戴九林,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8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09月03日向被执行人戴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九林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九林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