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立忠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天津街。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立忠,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5********。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