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纪伟与被告戚瑞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伟,戚瑞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陈纪伟,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晨生,平舆县人。被告戚瑞瑞,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纪伟诉被告戚瑞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纪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晨生、被告戚瑞瑞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向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纪伟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举行结婚典礼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9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经亲戚朋友多次调解规劝,双方仍无和好的希望,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一起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3000元。被告戚瑞瑞辩称:1、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办假证欺骗被告;2、要求对原、被告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一并处理;3、被告不是不管孩子,其回娘家居住是原告暴力所致;4、不同意原、被告之子陈芷衡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农历2010年9月16日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9月5日生育一子陈某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另查明,原、被告系农村户口,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委证明、户口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本案中,原告陈纪伟请求抚养原、被告之子陈某某,陈某某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有利,故本院对原告抚养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陈某某的抚育费数额为:9416.10元/年×14年×25%=32956.35元。关于被告戚瑞瑞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由于被告仅提供一张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与原告同居期间的具体财产,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之子陈某某由原告陈纪伟抚养;二、被告戚瑞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32956.3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