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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河北民悦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利,河北民悦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刘德利。被告河北民悦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地址:青县牧遥小区南侧民悦锅炉房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本院在审原告刘德利与被告河北民悦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鼎然 关注公众号“”